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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修订对中国出口肉类管理规定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时间:2020-04-20

2020年4月14日,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发布CH-194号公告,修订对我国出口肉类及肉制品的要求。

本次公告的内容主要为:

1.进出口商必须具有有效的进口许可证,才能进口肉类和肉制品;

2.自2020年1月27日起,出口申请人在产品入境之前输入入境口岸、屠宰场所編号、加工场所编号以及印章和集装箱编号;

3.向中国出口的美国生产企业在屠宰和加工牛肉、猪肉之前需经FSIS批堆,并在网站上公布;

4列明准予出口和不予出口肉类产品名单;

5.规定禽肉及其制品为2020年4月8日之后在南卡罗来纳州区城饲养、加工或屠宰,或根据家禽加工要求中参数经过热处理加工,并且除非密封不得途径受限地区;

6.猪肉和牛肉产品需经莱克多巴胺检测,检测合格才可出口中国;

7.散装、预包装肉类产品标签须符合《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办法》和GB77188-2011中有关标签的要求;

8.对于合格的肉类和家禽产品,储存和运输应在适当的温度下进行,以保持冷冻肉类或家禽产品的中心温度(内部温度)不高于-18℃/-04℉和冷藏肉类和家禽温度介于0℃/32℉和4℃/39.2℉之间;

9.产品随附的FSIS出口证书须有签署日期、FSIS兽医手写打印签名,并按肉类产品分类规定了相关证书要求;

10.对华出口肉类及其制品须符合中国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

更多详情参见:

https://www.fsis.usda.gov/wps/portal/fsis/topics/international-affairs/exporting-products/export-library-requirements-by-country/peoples-republic-of-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