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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27号(关于进口瑞典麦芽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时间:2025-11-25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瑞典乡村事务和基础设施部(以下称瑞方)有关瑞典麦芽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瑞典麦芽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瑞典乡村事务和基础设施部关于瑞典麦芽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

允许进口的麦芽是指以在瑞典种植的大麦(Hordeum vulgare L. )的成熟果实为原料,在瑞典境内经过发芽、干燥等工艺制成的仅用于食用或食品加工用的产品。

三、食品安全要求

输华麦芽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和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议定书》的规定。

四、植物检疫要求

(一)输华麦芽应符合中国的植物检疫法律法规。

(二)输华麦芽不应携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三)输华麦芽不得带有杂草籽、活体昆虫以及故意添加或混杂的其他杂质。

五、生产企业要求

瑞方应按中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相关要求对输华麦芽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进行检查,将符合要求的企业推荐给中方注册。企业获得注册后,其产品方可输华。获得注册的瑞典输华麦芽企业名单可通过海关总署网站查询。

六、原料要求

输华麦芽的原料应来自经瑞方确认符合相关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要求并予以备案的大麦种植生产企业。

七、加工过程要求

瑞方应对输华麦芽的原料种植、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出口等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管,确保符合中国和瑞典的相关食品安全和植物卫生要求,未受到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

八、包装、标识要求

输华麦芽应使用新的、干净、卫生、透气的符合食品安全和植物检疫要求的材料包装,并在运输过程中防止发生撒漏。每一包装应用中文或英文标注“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This product is 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以及麦芽的产地、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及其在华注册号、出口商名称和地址等可追溯信息。上述信息可以以标签形式粘贴在包装上。

九、运输要求

装运前,瑞方应对输华麦芽的运输工具进行检查。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限定性检疫物,如杂草籽、活体昆虫、植物残体、土壤以及其他杂质。

十、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瑞方应对经检验检疫符合《议定书》要求的输华麦芽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输华麦芽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栏中应注明麦芽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在华注册号及“The malt certified by this phytosanitary certificate complies with the phytosanitary provisions of the Protocol 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requirements for Malt Exported from Sweden to China signed by Sweden and China at Shanghai on November 6th, 2025. The malt is free from an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the China side, such as Trogoderma granarium.”(该植物检疫证书所证明的麦芽符合中瑞双方于2025年11月6日在上海签署的关于瑞典麦芽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该批货物不带有谷斑皮蠹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植物检疫证书内容和格式应事先经双方确认。

十一、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一)进境检验检疫。输华麦芽到达中国入境口岸后,中国海关将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合格后准予进境。

(二)不合格处理。中方在输华麦芽中如发现存在违反中国食品安全和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议定书》规定的情况,中方将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11月20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瑞典麦芽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瑞典麦芽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