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秘鲁共和国农业发展与灌溉部的国家动植物检疫局(以下称秘方)有关秘鲁鲜食石榴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秘鲁鲜食石榴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秘鲁共和国农业发展与灌溉部关于秘鲁鲜食石榴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石榴(以下简称石榴),学名Punica granarum,英文名Pomegranate。
三、允许的产地
秘鲁石榴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包装厂
输华石榴果园、包装厂和冷处理设施须由秘方审核,并由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代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注册名单应在每年出口季节前,由秘方向中方提供。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南美实蝇Anastrepha fraterculus
2.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3.苹果蠹蛾Cydia pomonella
4.新菠萝灰粉蚧Dysmicoccus neobrevipes
5.西花蓟马Frankliniella occidentalis
6.暗色粉蚧Pseudococcus viburni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果园应在秘方监管下建立并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包括维持果园卫生条件、清除烂果等,并执行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如有害生物监测、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防控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降低石榴上发生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输华果园的植物检疫措施必须在具有有害生物防控和监测等植物检疫知识的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如果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应立即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3.输华果园应保留有害生物监测调查和防治记录,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所有化学药剂的名称、有效成分、使用日期及使用浓度等详细信息。
4.针对地中海实蝇和南美实蝇,秘方应在石榴生产季节在输华果园和包装厂开展实蝇监测和调查工作。针对其他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输华果园从开花期到收获期每两周监测一次,重点检查枝干、茎、叶、果柄和果实等部位是否有目标有害生物,并根据有害生物的阈值水平及时采取化学、生物或物理防治措施。
5.针对苹果蠹蛾,输华石榴需产自经中方认可的苹果蠹蛾非疫生产点或经系统控制措施有效防控的果园。
(1)非疫生产点。
非疫生产点需由秘方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0号(ISPM 10)相关要求建立和维护。非疫生产点的组建方案及应急预案需经中方审核批准后方可由秘方实施。如相关非疫生产点内发现苹果蠹蛾,秘方将暂停该非疫生产点输华资格,并需在48小时内通知中方,同时立即启动应急计划。
(2)系统控制措施。
输华果园需从开花期至收获期,开展苹果蠹蛾监测。果园中诱捕器设置密度为每公顷1个,面积小于3公顷的果园至少安装3个诱捕器。诱芯每月更换一次,每两周检查一次诱捕器。如发现诱捕器中有3个或3个以上的苹果蠹蛾,要立即使用交配干扰技术等方法进行有效防治。防治不彻底的果园,秘方需暂停该果园输华资格,并立即通知中方,应要求向中方提供有害生物调查报告或管理记录。
(二)包装厂管理。
1.包装厂及冷库需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并具有防止有害生物再感染措施(如防虫网等)。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石榴可追溯至注册果园,记录加工包装日期、来源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生产量、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往国家、集装箱号码等信息。
2.石榴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秘方官员检疫监管下进行。输华石榴须使用完整和干净的集装箱进行运输,由秘方对相应的集装箱加施封识;货物抵达中国港口时,集装箱和秘方封识均应完好无损。
3.在加工过程中,石榴应经过清洗、杀菌、筛选和分级,剔除有缺陷的果实和气枪对萼洼部位吹扫等工序,并保证不带昆虫、螨类、烂果、枝、叶、根和土壤。
4.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第15号标准(ISPM 15)。
5.包装好的石榴如需存储,应当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次感染。每个包装箱上须用中文或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出口国、产地(省、市)、果园和包装厂名称和注册号码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三)检疫处理要求。
输华石榴应在秘方官员监管下按照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1)或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2)进行。冷处理指标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四)出口前检疫。
1.秘方应按照2%的比例对每批输华鲜石榴进行抽样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为1%。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秘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由秘方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代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Pomegranate Fruits from Peru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秘鲁鲜食石榴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对于实施出口前冷处理的货物,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处理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注册号码等信息。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标注“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途中冷处理),并注明冷处理温度、持续时间、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码等。
3.秘方应在贸易开始前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石榴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石榴是否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第六条第(五)款规定。
3.核查包装和托盘是否符合第六条第(二)款规定。
4.对于出口前实施冷处理的货物,需核查植物检疫证书、秘方签字确认的冷处理结果报告单以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是否满足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5.对于运输途中实施冷处理的货物,需核查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是否满足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石榴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等规定,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注册的果园、包装厂和冷处理设施的,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对于出口前实施冷处理的货物,如冷处理被认定无效或失败,则该批货物将被采取到岸冷处理(如仍可在本集装箱内进行)、退回、销毁等处理措施。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秘鲁新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土壤、植物残体等,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4.如果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则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1.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docx
海关总署
2025年11月24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