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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中国建交的20个不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非洲国家实施零关税项下原产地管理规定解读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时间:2026-04-29

 

自2026年5月1日至2028年4月30日,我国对同中国建交的20个不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非洲国家实施零关税(以下简称零关税),上述国家的符合零关税举措项下原产地规则货物出口至我国可以享受零关税。

一、自哪些国家进口货物可以申请适用零关税?

自5月1日起原产于以下20个非洲国家的进口货物可以申请享受零关税: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博茨瓦纳共和国、赤道几内亚共和国、佛得角共和国、刚果共和国、加纳共和国、加蓬共和国、津巴布韦共和国、喀麦隆共和国、科特迪瓦共和国、肯尼亚共和国、利比亚国、毛里求斯共和国、摩洛哥王国、纳米比亚共和国、南非共和国、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塞舌尔共和国、突尼斯共和国(以下简称非洲建交国)。

对于与我建交的33个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的原产货物,其原产地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1号)的规定管理。

二、如何判断非洲建交国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资格?

从有关非洲建交国进口的货物,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同中国建交的20个不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非洲国家实施零关税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产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下列条件之一的,并符合《原产地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进口货物,即可获得原产资格:

1. 在一非洲建交国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的;

2. 在一非洲建交国境内仅使用《原产地管理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

3. 在一非洲建交国境内虽使用进口非原产材料生产,但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SR)且满足PSR清单规定标准的;

4. 未列入PSR清单,区域价值成分大于等于40%的。

除上述原产地标准外,《原产地管理办法》还设置了一些补充规则,例如微小含量,累积,微小加工或处理,可互换材料,中性成分,包装及容器,附件、备件及工具,直接运输等。

三、零关税项下非洲建交国原产材料可以相互累积吗?

在《原产地管理办法》中,累积规则可在以下两种情形下适用:

一是中国的原产材料在非洲建交国用于生产另一货物的,该材料可以视为该非洲建交国的原产材料。例如:我国的原产材料出口到一非洲建交国,作为原料投入到下一个环节生产,则该中国原产材料可以视为该非洲建交国的原产材料累积计算。

二是一非洲建交国的符合《原产地管理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在另一非洲建交国用于生产的,则原产材料可以视为另一非洲建交国原产材料,前提是这些非洲建交国都已经与我国签署并实施了自由贸易协定(包括早期收获安排)。例如:毛里求斯、刚果(布)都与我国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符合《原产地管理办法》规定的毛里求斯的原产材料在刚果(布)作为原料投入到下一生产环节,就可以视为刚果(布)的原产材料;在确定刚果(布)货物的原产地时,毛里求斯的原产材料可予以累积。

充分利用累积规则可以降低出口货物获得原产资格的门槛,促进我国和非洲建交国之间、与我国签署并实施自由贸易协定的非洲建交国家之间的产业链供应链合作。

四、企业如何申请适用零关税?

企业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原产地栏目填制规范和申报事宜的公告)的要求,自行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或者“有纸报关”方式进行申报,提交有效的原产地证书、商业发票以及货物的全程运输单证等原产地单证,按规定填报报关单商品项“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其中“优惠贸易协定代码”栏应填报代码“30”。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货物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3年内,保存能够充分证明货物原产资格的文件记录。

五、若企业未及时申领到原产地证书如何申请享惠?

企业在申请适用零关税时如未获得原产地证书,在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前可就进口货物是否具备零关税项下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提供税款担保;海关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办理担保的情形除外。

六、货物享惠在运输上有什么要求?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申报进口的非洲建交国原产货物须满足直接运输的有关规定,方可享惠。

对于经其他国家(地区)中转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要求提交其他国家(地区)海关出具的未再加工证明等文件。同时,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0号(关于简化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第三方运输货物单证提交要求的公告)规定,企业提交以下单证的,可以免于提交未再加工证明:

1. 由承运人开具的载明始发地位于非洲建交国境内且目的地位于中国境内的单份运输单证。

2. 全程由集装箱运输的货物,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集装箱箱号和封志号未发生变动的单证。

3. 经香港或者澳门中转的货物,可以提交香港海关、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或者澳门海关签发的《中转确认书》作为未再加工证明,并在进口申报时在报关单“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内填写“中转确认书”字样及《中转确认书》的号码,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中转确认书》。

七、零关税项下原产地证书有效期是多久?

零关税项下原产地证书应当在货物装运前或者装运时签发,该证书自出口方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如因特殊情形未能在货物装运前或装运时签发,原产地证书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补发并注明“补发”字样。

小贴士:海关总署于2026年4月28日以公告形式公布了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进口企业可通过海关总署网站浏览公告的全部内容,进一步了解相关规定,也可咨询当地海关或者拨打12360热线电话。

制作单位:海关总署关税司、税管局(京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