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和《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是对粮油、食品、土产、畜产行业的贸易、服务及相关活动进行协调和规范及担负“协调、指导、促进、咨询、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其经费主要来源于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会费的支出用于履行商会的各项职能,为会员单位提供各种协调、信息、咨询,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等服务活动,保证商会常设机构的正常运转。
第二条 会费标准
首次入会的会员单位,当年交纳入会注册费4000元人民币。从下一年度起,依照会员单位在商会中担任的职务交纳会费,标准如下:
一、商会副会长单位,商会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单位:50000元人民币/年;
二、商会理事、监事单位,以及不在商会理事会、监事会任职的分支机构(各商品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监事长、副监事长单位:20000元人民币/年;
三、不在商会理事会、监事会任职的分支机构(各商品分会)理事/监事单位:10000元人民币/年;
四、普通会员单位:4000元人民币/年。
第三条 交纳会费期限
每年的6月30日前为会员单位交纳当年会费的期限。
第四条 对拖欠会费的处理
会员单位逾期未交纳会费,经催收仍然不交纳的,商会将停止提供各项服务,并依据相关管理办法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五条 会员单位加入商会所属分支机构无需另交会费。
第六条 会费的管理
会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专账核算和管理,按规定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会费的使用情况由常设机构每年向理事会报告,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届满时会费的收支情况由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作本届理事会的财务报告。
商会按照会费标准开具由财政部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电子票据)作为统一的收费凭证,并加盖商会财务印章。
第七条 本办法于2024年4月8日经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原《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会费收取标准和收取办法》废止。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常设机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