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法》是由日本政府为了保证食品的安全和卫生而制定的,该法是日本控制食品质量安全与卫生的最重要法典。该法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因饮食而产生的卫生危害,从公共卫生的角度出发,实施必要的法规和措施,以确保食品安全,从而保护公民的健康。因此,该法在适用国内产品的同时,同样也适用于进口产品等。该法禁止出售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它规定了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设备、食物容器及包装必须符合的标准。如果进口食品未达到这些标准,则不允许进入日本。包装生产商、销售商和进口商必须得到日本厚生省的认同,食品卫生法授权厚生省制定某种材料的安全标准,如果日本没有相应的标准,可参照美国 FDA。
日本的《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中使用的添加物须经厚生劳动省审查,认定为指定添加物后方可使用;禁止生产和进口使用了未经审批的添加物的食品。厚生劳动省《关于食品添加物的指定及修改其使用标准的指针》及其附件进一步规定,企业在向厚生劳动省提出申请,须出示证明该添加物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大量实验文件。检验费用由申请企业负担。政府审批的标准周期为 1 年。实践中,虽然部分食品添加物已经被联合国粮农组织及世界卫生组织认可并广泛应用,但因日本未将其列入获批准的食品添加物清单,含该类添加物的产品在对日出口时依然可能受阻。根据日本 2003 年 5 月修订后的《食品卫生法》规定,凡含有日本未设残留标准的农药的进口农产品,一律禁止在日本国内市场销售。至 2004 年 7 月,日本已设残留标准的农药共有 242 种。按照修正案的规定,如果进口农产品中发现含有日本未设残留标准的农药,即使该种农药残留符合国际标准且对人体无害,也不准进入日本市场。中国对日本相关技术法规未能与国际标准进行充分协调的问题表示关注。
日本已经公布了十二种食品包装用原料的法规,包括 PVC;颁布了 27 种容器的法规。《食品卫生法》食品添加剂一节中对食品包装用PVC 有规定,主要检测是是水、乙酸、乙醇、正庚烷的浸出物25℃,1 小时,不得过 150ppm),氯乙烯单体(不得过 1ppm)、锡、甲酚磷酸酯等。《食品卫生法》要求氯乙烯树脂容器和包装必须进行特定的实验过程以测定镉和铅。对于聚合氯化二酚、有机汞化物等要进行污染控制。包装物禁止使用干草和秸秆;药品、化妆品有许可证和标签的规定。日本对很多商品的技术标准要求是强制性的,并且通常要求在合同中体现,还要求附在信用证上,进口货物入境时要由日本官员检验是否符合各种技术性标准。
日本技术法规繁多,其中与包装相关的农产品食品工业方面的法规还有:《食品与日用消费品管理法》、《包装与标签法》、《食品卫生
法》。无论出自何地的产品,均要在满足一定的品质和规格的要求,才能进行生产、销售和使用。同时,商品需依照相关规定在食品、添
加剂、器具、容器和包装上制定合格的标签,未经符合标准的商品,不得销售、展示、销售或者经营。这些法规中包括对产品包装的种、形式、形状、尺寸、构造、性能、等级和包装方法等的要求,以及产品的计量标准和度量衡。
木质包装
日本对其进口植物保护法规进行修订,自 2007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日本农林水产省在对进境木质包装进行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基础上,采纳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第 15 号标准(ISPM15)。法规规定,运抵日本的货物,其木质包装应在入境前按SPM15 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实施热处理或溴甲烷熏蒸处理,并在木质包装上加施除害处理标识。
符合 ISPM15 要求的木质包装,入境时日方不再实施检疫查验;而未施加处理的标识或标识不清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无论是否随附木质包装植物检疫证书,均需在入境口岸按程序接受日方检疫官的进境检疫查验。经查验未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允许该木质包装入境;若检出检疫性有害生物,则视收货人的要求,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销毁或退回处理。日方经风险分析列出的木质包装中的有害生物包括光肩星天牛、欧洲榆小蠹等昆虫,松材线虫等线虫,榆树枯萎病等病害,总数达 600 多种。
过度包装
日本对包装空位的规定为防止欺骗性包装,日本制定了《包装新指引》,其规定有:尽量缩小包装容器的体积,容器内的空位不应超过容器总体积的 20%;包装成本不应超过产品售价的 15%;包装应正确显示产品的价值,以免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为配合该指引的实施,日本百货业协会还成立了专责委员会。另外,日本东京都规定的《商品礼盒包装适当化细要》中也有规定:包装容器中的间隙原则上不可超过整个容器的 20%;商品与商品之间的间隙必须在 1cm 以下;商品与包装箱内壁之间间隙必须保持在 5mm 以下;包装费用必须在整个品价格的 15%以下。(摘自:出口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商品包装技术指南报告(20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