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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鲜冻禽产品国家标准
文章来源:商务部 发布时间:2019-12-11

2005 年 3 月 23 日我国发布《鲜、冻禽产品国家标准》(GB16869-2005),代替《鲜、冻禽产品国家标准》(GB16869-2000),

自 2006 年 1 月 1 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了鲜、冻禽产品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储存的要求等。主要内容

概述如下:

1、 技术要求

原料:屠宰前的活禽应来自非疫区,并经检疫、检验合格;

加工:屠宰后的禽体应经检疫、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加工;

整修:应修除或割除各部位的外伤、血点、血污、羽毛根等;

分割:分割禽体时应先预冷后分割,从放血到包装、入冷库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

冻结:需 冻结的产品,其中心温度应在 12 小时内达到-18℃,或-18℃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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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自:出口鲜冻鸡肉产品和熟制鸡肉产品技术指南报告(201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