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重要指示要求,进一步提升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水平,便利食品贸易发展,海关总署于3月18日发布公告2026年第27号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行业企业对《公告》坚决拥护、高度支持,认为《公告》健全了进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契合行业发展实际,为进口食品贸易高质量发展筑牢制度基础。
《公告》主要在三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进行细化,一是明确官方推荐的注册产品为17类,依据《注册规定》第六条,肉与肉制品、肠衣、燕窝与燕窝制品、乳品、水产品等 17 类食品需官方推荐注册;二是除两类食品外,其余都可以自动延续注册,《注册规定》第二十一条指出,肉与肉制品、燕窝与燕窝制品不予自动延续注册;三是明确需注册贮存企业范围,依据《注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贮存陆生动物源性食品和水产品的境外冷库,需按规定实施注册管理。此外,海关总署在实施进口食品、初级食用农产品境外企业注册登记工作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公告》精准回应行业在需官方推荐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不予自动延续注册食品清单、需按照《注册规定》实施注册管理的进口食品境外贮存企业的范围及收费标准等方面的核心关切,不仅清晰划定注册管理要求让企业精准知晓、明确遵循,更以免费办理注册登记的举措为企业减负、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制度设计全方位凸显科学监管、便利贸易、国际共治的鲜明导向,让行业企业倍感振奋、切实受益。
《公告》征求意见阶段,食土商会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广泛调研企业诉求、组织行业研讨,及时向海关总署反馈意见建议,积极参与《公告》完善优化。作为行业专业服务组织,食土商会将以《公告》施行为契机,切实履行职责,推动《公告》落地见效。一是第一时间通过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开展《公告》宣贯解读,助力企业准确理解、做好合规准备;二是持续加强与海关总署等监管部门的常态化沟通,及时反馈行业动态与企业诉求,推动《公告》落地落细;三是引导会员企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80号)和《公告》要求,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为中国食品进口可持续发展做出行业和企业应有的贡献。
原文链接: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27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
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
2026年3月18日